68岁男子2次强奸14岁女生被判3年半不服 女生家属发声

原标题:被判3年半!68岁摩的司机两次性侵14岁女学生,家属发声

5月20日,湖南衡阳祁东县一市民李先生告诉记者,2024年,上中学的侄女李某某被68岁摩的司机李某国强奸。2025年3月,该男子被判强奸罪,获刑三年半。

记者从被害人家属处得知,68岁摩的司机李某国以开摩的载被害人上下学为契机,接近被害人李某某。他给李某某购买手机、电话手表等,多次邀请被害人到家中。2024年5月至6月,被害人在李某家中两次遭其强奸,案发时刚满14周岁。判决书显示,第一次被强奸后,李某国威胁不来家中,就将两人发生性关系一事公之于众,被害人被迫来到李某国家中,再次被强奸

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李某国当庭辩称自己只是摸了李某某,全程没有承认强奸罪名,并在宣判后提起上诉。

5月20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若对判决结果不服,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上诉。律师表示,若性侵行为发生在被害人年满14周岁后,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在案事实和证据,判处被告人三年半有期徒刑在量刑幅度内,原则上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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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赠送被害女孩手机手表

在家中两次实施强奸

受害人李某某亲属李大仁(化名)告诉记者,李某某案发前跟随奶奶生活,就读于祁东县某中学,家庭生活困难。李大仁曾短暂担任过李某某的监护人。2024年6月25日,学校发现李某某长期未到校,打电话给家长。李大仁接到消息后赶到学校,在学校老师和家长的反复询问下,李某某未承认与李某国发生关系,随后老师建议亲属带其到祁东县人民医院做妇科检查,检查结果显示,李某某处女膜可见陈旧性裂伤。遂报警处理。

判决书显示,李某某在侦查机关的前四次陈述中称被李某国猥亵,直到第五次才陈述与李某国发生性关系。“一开始她不敢说,怕被家里人骂,说出去不好听”,李大仁告诉记者,在他的鼓励下,李某某才终于说出被强奸的事情。

李大仁对李某国有印象,“镇上一个开摩的的”,李大仁告诉记者,李某某家里离中学有一定距离,家里人经常会让她自己坐车去学校。后来,李大仁在李某某的手机里发现了和李某国的聊天记录,从中得知李某国以开摩的载李某某上下学为契机,接近李某某,“他就是打好的算盘”。两人相熟之后,李某国还给李某某买了一部二手vivo手机和一个电话手表,以此拉近关系,他还多次邀请李某某到李某国家里。

判决书显示,2024年5月,在李某国家中,李某某第一次被李某国强奸,案发时李某某刚满14周岁(2010年2月生)。6月,李某国威胁不去就将两人发生性关系一事公之于众,李某某被迫来到李某国家中,再次被强奸。

被害人亲属发博:

孩子心灵的创伤难以愈合

5月20日,受害人亲属李先生发博称,侄女的心理创伤仍在调整恢复中。李先生透露,侄女的人生自出生便被阴霾笼罩,“2018年,父亲突发疾病离世;而未婚的母亲在她出生数月后远嫁他乡,从此音信全无。早在2015年,爷爷也因病离去,奶奶更是饱受重度精神病折磨二十余载,生活完全无法自理。

作为单身的叔叔,我拼尽全力扛起照顾她的重担,靠着国家孤儿待遇政策,才勉强让她的生活有了一丝光亮。然而,噩运再次降临。

摩的司机被判3年半

律师解读

记者获取的判决书显示,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国犯强奸罪,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赔被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但李某国并未承认强奸罪名。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李某国当庭辩称自己只是开玩笑摸了李某某,全程没有认罪,并在宣判后提起上诉。

李某国辩护人则为其做无罪辩护称,李某某前四次在侦查机关均陈述未和李某国发生性关系,后四次陈述李某国对其实施强奸系被其亲戚逼迫所述等。

2025年3月,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李某国强奸罪,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驳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李某国一分钱都没赔”,李大仁说。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冯志远律师告诉记者,针对案涉的刚满14周岁的女性,如果性侵行为发生在被害人年满14周岁后,已经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幼女,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在案事实和证据,判处被告人三年半有期徒刑在量刑幅度内,原则上是适当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要求从严惩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针对性侵不满14周岁的幼女案件,更是重点予以打击。但是对于已经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适用前述规定。涉案被告人作为成年人,通过开摩的,有预谋接近未成年被害人,而且实施两次强奸行为,原则上可以酌情从重处理,以彰显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和对被告人的惩处。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在实践中,针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往往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对于被告人愿意在双方调解协商后赔偿的,法院会尊重双方的意见并在量刑上有所体现。

延伸阅读

女子遭债主强奸后连捅3刀致对方身亡 被判故意杀人罪

4月21日,#女子赌博欠贷遭债主胁迫肉偿抵债#登上微博热搜,引发热议,华州区人民检察院分析了为何女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杀人。

案情概况

王某(女)是某理发店的老板,喜欢在网络上赌博。她自己开始赌的时候赢了些钱,不过基本都是到手就花光。想着赌博来钱容易,赌得也就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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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喜欢在网络上赌博 资料图

人有旦夕祸福,一次网络赌博中,王某很快输掉了自己的积蓄20万元。她没有办法,就只好透支信用卡,最后无奈找到了胡某(男)借款10万元,利息每天500元,借期一个月,利息日结。想不到王某再次将钱输光。一个月到期,王某无法还钱,胡某要求王某“肉偿”抵债,一次10000元。王某当然不从,胡某就把她绑了起来,最后王某无奈同意。不过第二天,王某主动约胡某过来,用准备好的刀趁胡某不注意,对胡某连捅3刀致其当场死亡。

注:本案来源自真实案例。笔者摘录主要案件事实。我们对本案的胡某私人放高利贷(民事违法行为),以及王某网上赌博(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做评价。我们只看本案涉及的刑事犯罪行为。

胡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采用强制手段压制妇女,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并同其发生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我们不管之前胡某和王某相互之间的借贷关系,只看胡某要对王某“强来”时所用的手段:将王某捆绑了起来。

通常而言,这里胡某将王某捆绑起来的行为很明显就是该罪中所规定的“强制手段”,这种将人捆绑的行为束缚了人的手脚,使得人没有办法自由活动,最终也就无法反抗,暂时丧失了反抗能力。再加上胡某将王某捆绑起来的时候也不一定只是单纯的捆绑,还可能对王某本人进行了言语威胁,意在不同意就对王某本人实施恶害,这更加会压制王某的反抗。

综上所述,胡某的属于采用强制行为压制妇女反抗,继而同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胡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刑法》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杀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如下: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即防卫者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利益免受不法侵害的损害

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本人的防卫(包括破坏侵害人本人的财物)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无限的防卫除外)

我们来看王某捅死胡某时的客观状况究竟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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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对胡某连捅3刀致其当场死亡 资料图

在王某捅死胡某之前,胡某的非法目的已然得逞。时间已经到了第二天,王某此时假意答应了胡某自己依然会顺从胡某的意愿,胡某对此深信不疑。我们也能看到,此时胡某本人并未有实际对王某的不法侵害行为(既没有捆绑王某,也没有对王某进行言辞威胁),他对于王某即将用刀捅向自己根本没有防备。

因此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此时王某趁胡某不被向王某连捅三刀的行为,因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故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她的行为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行为。往轻了说,也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

结 语

最终的结果是,胡某已死,故毋须追究其刑事责任;而王某本人则因故意杀人罪获刑。

我们可以看到,正当防卫不是想当然的,而是具备极其严格的构成要件的。虽然我们肯定防卫人的主观动机,但是动机是动机,行为是行为。如果不对正当防卫进行合理的规制,势必会引起混乱。像本案这种“防卫不适时”的行为一旦增多,那么借着正当防卫之名,行故意杀人之实的行为就会如雨后春笋一般冒出来,到时候,法律的规定就变为了僵尸条款,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也就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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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因故意杀人罪获刑,图为法槌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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